金融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指南
时间: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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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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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税务、统计关系注册在朝阳区;
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复设立或备案成立;
3.《朝阳区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对应政策条款中提出的其他要求。
1.工商、税务、统计关系注册在朝阳区。
2.《朝阳区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对应政策条款中提出的其他要求。
3. 企业主营业务符合朝阳区"十三五"时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实收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0亿元(含)以上、30亿元以下的,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3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在朝阳区新注册、新迁入的中外合资以及外商独资银行、证券类与保险类公司、国际评级机构等经营性外资金融机构总部,区级承担部分给予加倍支持(实收资本不足1亿元的,按照1亿元标准执行)。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对在朝阳区注册设立并相对控股2家以上不同类型,且经认定经营性外资金融机构总部,同时实收资本达到50亿元(含)的金融类亚太区、大中华区控股(或集团)公司,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上一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度排名前列的外资金融机构给予政策奖励支持。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运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在朝阳区注册设立。
(2)股权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实际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仅限货币形式。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超过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不超过200人。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新注册设立、运营规范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其管理基金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管理资产规模奖励:实际募集资金达30亿元(含)的,一次性落户奖励2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含)的,一次性落户奖励3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含)的,一次性落户奖励500万元。对股权基金在朝阳区实现基金退出并形成一定规模社会效益的基金管理公司予以奖励。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朝阳区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根据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按照金融机构总部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同一金融机构在朝阳区注册设立多家专业子公司的,申请获得本条支持政策的专业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3家。
在一般区域: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办公用房的,在进驻营业后按自用建筑面积,每平米补贴1500元,分三年等额支付,总计补贴不超过4500万元。
在集体产业用地:可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企业,建设办公用房,在进驻营业后按自用建筑面积,每平米补贴2000元,分三年等额支付,总计补贴不超过6000万元。
14.支持朝阳区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跨地区并购和市场化重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并购重组北京市以外的金融机构,且重组后企业的企业工商、税务关系在朝阳区,当年形成一定规模社会效益的,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金额在1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3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并购交易金额在3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50亿元以下的,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额达到5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总部并购重组北京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朝阳区,当年形成一定规模社会效益的,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在5亿元(含)人民币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20亿元(含)以上、30亿元以下的,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额达到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部并购重组北京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朝阳区,当年形成一定规模社会效益的,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在1亿元(含)人民币以上、2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2亿元(含)人民币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并购交易额达到5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辅导期奖励。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同时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材料的,给予150万元的奖励。
IPO奖励。企业完成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再给予350万元的奖励;企业完成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再给予150万元的奖励。
企业在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参照境内上市的标准(合计500万元)给予奖励。
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对其挂牌情况、整体经营情况、未来发展前景,以及对区域经济影响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在企业满足一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评分不低于40分),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对于从"新三板"转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的企业,参照境内上市的标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合计500万元,科创板合计300万元),补齐差额。
对于回归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科创板上市的区内境外上市企业,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区外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后,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区的,给予境内上市2000万元、境外上市5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非上市企业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实现上市,并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区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经区政府认定的企业上市加速器,服务企业上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经区政府认定的境外资本市场)且上市企业落户本区,按每上市1家奖励50万元的标准给予加速器运营主体奖励。
对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并购重组境内外其他企业或资产,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上市企业,按企业并购重组时发生中介费用,一次性给予30%奖励,最高不超过350万元。
鼓励我区企业(并购方)按照市场原则通过收购股权、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控制已设立的、持续经营的境内外非关联企业(目标企业)的重大交易(并购重组)行为。对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并购经营后企业的整合情况、未来发展前景、成长型和带动性,及对区域经济影响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给予并购方总额不超过350万元的奖励。
(1)并购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并购重组协议中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现金承买价、承担债务、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统称交易金额)5000万元以上;
(2)股权并购项目应取得目标企业50%以上股权(不含50%)或相对控股目标企业、拥有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资产并购及合并(兼并)项目应取得目标企业100%资产所有权;
(3)申报项目并购前并购方与目标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行为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关联方交易;
(4)目标企业在被并购前应设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
在朝阳区注册并为朝阳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租赁公司,根据其本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不含同业拆借,下同),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申请补贴的金融租赁公司当年累计为朝阳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低于5000万元。
对金融租赁公司当年购入朝阳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业务的,按照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1%给予补贴。
对金融租赁公司当年新购入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的,按照登记费100%给予补贴,单个设备最高补贴额为10万元。
同一金融租赁公司每年获得的上述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朝阳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受理金融机构提出的申请并进行初审,经区相关会议审批后兑现。
3.享受本措施奖励补贴的企业,符合本措施不同条款的支持项目可同时享受,但当年不得同时享受其他产业政策资金支持。
4.享受本措施奖励补贴的企业,应就奖励、补贴、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开展自查,并逐年形成自查情况报告,于每年3月反馈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5.本措施试行期一年,2020年1月1日后新注册金融机构可按照本措施申请相关政策支持。本措施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朝阳区金融服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