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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20年度申报公告解读 (三)---资助内容及项目
时间: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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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艺术创作项目
一、申报条件
2018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均可申报。申报大型舞台艺术作品项目的申报主体自身应具有营业性演出资质,申报小型剧(节)目中群众文艺类项目的由各区文化馆统一组织申报。
二、资助内容及项目要求
(一)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新创资助项目
1.资助艺术类型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跨界融合戏剧艺术、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戏曲曲艺音乐舞蹈等综艺表演形式(新创作品比例不低于50%)。
2.首场营业性演出的时间一般不早于2020年5月1日,且能够在2021年7月1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
3.申报单位在近两年内应作为独立出品方或制作方,生产并演出1部及以上大型舞台艺术作品。
4.结项验收要求:
(1)完成一定的营业性演出场次:戏曲、话剧、歌剧、舞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音乐剧不少于5场;木偶剧、皮影戏、杂技剧、跨界融合戏剧艺术、戏曲曲艺音乐舞蹈等综艺表演形式以及小剧场戏剧、儿童剧等不少于10场。
(2)作品的演出时长一般不少于90分钟(儿童剧、舞剧、小剧场戏剧可适当放宽时间要求)。
(3)作品的演出场所应是北京市辖区内具有营业性演出资质的剧场。申报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杂技剧艺术门类的作品应安排在500座以上的大中型剧场。
5.签约立项后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50%的资金,专家中期监督合格后,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两次拨付累计不超过80%;完成规定营业性演出场次并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剩余资助资金。
(二)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滚动资助项目
1.资助范围包括:
(1)戏曲传统经典剧目整理复排。
(2)已完成结项验收的往届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原创资助项目。自首演之日起至申报公告发布之日止,戏曲、歌剧、舞剧类作品营业性演出场次不少于15场,其他艺术门类作品营业性演出场次不少于30场(未标明基金资助字样的演出场次不计入有效场次)。
(3)2018年1月1日以后完成创作,具备加工修改、打磨提高潜力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至申报公告发布之日止,2018年1月以来首演的作品,戏曲、歌剧、舞剧类作品营业性演出场次不少于30场,其他艺术门类作品营业性演出场次不少于60场;至申报公告发布之日止,2019年1月以来首演的作品原则上不少于以上规定场次的50%。
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舞台艺术作品加工提高、演出奖励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滚动资助项目。
2.项目要求同大型舞台艺术作品新创资助项目。
(三)小型剧(节)目整理加工项目
1.资助内容包括:
(1)在2017年1月1日以后完成创作,已经演出一定场次的优秀原创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包括:小戏曲、独幕剧(含戏剧小品)、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含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木偶、皮影、杂技、魔术等。
(2)在2017年1月1日以后完成创作,适合基层演出和交流推广的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曲艺4个类型。
(3)传统戏曲折子戏、传统曲艺作品等挖掘、整理项目
2.群众文艺类申报项目,应为入围2019年北京群众文艺创作精品节目汇报演出,以及参加2019年"歌唱北京"、"舞动北京"、"戏聚北京"、"艺韵北京"比赛并获得一二等奖的项目。
3.结项验收要求:
(1)下基层演出不少于20场,作品的演出时长一般不超过60分钟。
(2)签约立项后,先期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50%的资金;完成规定演出场次并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剩余资助资金。
(四)舞台艺术作品配套资助项目
1.资助范围包括:代表北京市参加第十二届中国艺术节并获得第十六届文华大奖的作品;由北京市申报并入选"2019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重点扶持剧目"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经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代表北京市参加以下2019年度国家级展演活动(全国基层院团戏曲会演,全国净行、丑行暨武戏展演,第十届全国杂技展演,2019年全国舞台艺术优秀剧目暨优秀民族歌剧展演)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入围文化和旅游部鼓励参加的一类国际艺术赛事并获得奖项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
2.对于符合配套资助条件的舞台艺术作品,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传播交流推广项目
一、申报条件
2018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均可申报。
二、资助内容及要求
(一)品牌演艺活动项目
资助领域包括国内外优秀舞台艺术作品、音乐作品的演出季、艺术节、音乐节等品牌演艺活动。申报项目需满足连续举办三届(含本届)以上,剧目演出、活动内容应不低于15场(次)。
项目立项签约后,第一期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50%的资金,作为项目启动经费;经专家中期监督合格后,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两次拨付累计不超过8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剩余资助资金。
(二)艺术推广普及项目
资助领域包括舞台艺术、音乐、美术、书法、工艺美术、网络文艺、动漫等,鼓励开展非遗类、曲艺项目的传承普及。申报项目应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中公益展期不少于15天(或公益活动场次不低于12场)。
项目立项签约后,第一期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50%的资金,作为项目启动经费;经专家中期监督合格后,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两次拨付累计不超过8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剩余资助资金。
(三)对外文化交流项目
资助领域包括具有较高艺术水准、传播主流价值观,推动戏曲、曲艺、书画、非遗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元素国际传播的项目。
访问单个国家的对外演出,总场次不得少于3场;访问2个(含2个)国家以上的对外演出,总场次不得少于5场。经专家中期监督合格后,在国(境)外首次演出或展示之前,第一期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70%的资金;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剩余资助资金。
三、项目其他要求
申报项目应具有完整实施方案,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获得基金立项资助后能立即实施(首演或首展时间一般不早于2020年5月1日),且能够在2021年7月1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
艺术人才培养项目
一、申报条件
2018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均可申报。
二、资助内容及要求
(一)艺术教育实践项目
1.鼓励以加强专业技能教育或艺术通识教育为目的的艺术实践类项目。资助领域包括舞台艺术、音乐、美术、书法、工艺美术、网络文艺、动漫等。
2.项目的培养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60天。项目结项验收时,公益演出场次一般不少于5场或公益展览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
(二)专项人才学习培训项目
1.资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艺术创作的关键领域和特殊领域人才培养。(2)艺术相关领域紧缺的、急需的人才培养。(3)新兴文艺业态的创新型人才培养。
2.项目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20学时,且集中培训周期不少于3周。项目培养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最多不能超过50人。
3.培养对象不能拆分。项目应和一般的学历教育、社会艺术培训以及内部岗位培训有本质区别,本机构或单位内部学员人数一般不超过1/5(戏曲、曲艺表演人才培养项目可适度放宽比例)。
(三)艺术人才交流平台项目
1.资助领域包括舞台艺术、音乐、美术、书法、工艺美术、网络文艺、动漫等。
2.资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剧本孵化和剧目创作扶持平台。项目实施周期内,剧本孵化数量(完整剧本)不少于10部,剧目舞台呈现(含完整演出、排练试演)不少于5部。(2)戏曲艺术人才交流展示平台。培养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最多不能超过50人。招生范围应以北京市为主,辐射京津冀地区。(3)艺术人才学习(实践)平台。参与院校、院团总数不低于3个。
三、项目其他相关要求
项目的开班、首演或首展时间一般不早于2020年5月1日,且能够在2021年7月1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立项签约后先期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50%的资金;经专家中期监督合格后,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两次拨付累计不超过8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剩余资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