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总部企业联合会
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为保障联合会工作正常运行,根据联合会章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北京市朝阳区总部企业联合会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一、会费管理
1.会费由联合会统收统支;
2.会费应专款专用,必须用于联合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范围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3.联合会收取会费时,按照规定给会员开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会费收取标准
1.理事单位:10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30000元/年;
3.副理事长单位:30000元/年;
4.理事长单位:50000元/年。
三、会费交纳时间
1.会费按年度交纳;
2.会员单位应一次性向联合会交纳当年会费。
四、会费收取办法
1.会费由联合会秘书处负责通知,并由财务部统一收取;
2.会费以转账汇款或直接交费到北京市朝阳区总部企业联合会。
五、会费使用范围
1.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及各种专业会议的费用支出;
2.联合会业务活动经费;
3.联合会常设机构办公经费;
4.联合会常设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的支出;
5.联合会会刊、网站、编印材料及通讯经费;
6.联合会办公用房租赁费;
7.联合会的其他经费支出。
六、附则
1.本办法经北京市朝阳区总部企业联合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北京市朝阳区总部企业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